根据市劳动局的通知,2009年2月起对我市部分社会保险费率进行调整。
一、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原来的基础上整体下调50%,即由原来的0.5%调整为0.25%;
二、综合医疗保险缴费单位缴费费率下调2个百分点,即缴费率由原来的6.5%调整为4.5%(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为4%,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率0.5%),个人缴费费率仍为2%,调整后进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不变;
三、住院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0.3个百分点,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下调0.2%,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率下调0.1%。调整后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8%调整为0.5%(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0.4%,地方补充医疗0.1%),个人缴费费仍为0.2%;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文件精神,劳动局规定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同时参加生育医疗保险,其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缴费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2%,由用人单位缴纳;
经过调整后,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其总体负担由原来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调整为0.9%,且同时可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四、以上社会保险缴费费率调整期限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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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 |
2009年1月前费率 |
2009年2月起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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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个人 |
企业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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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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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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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疗 |
6.5% |
2% |
4.5%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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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 |
0.8% |
0.2% |
0.5%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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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综合医疗)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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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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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住院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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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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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3日 |